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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小字第 158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587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宸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被      告  蔡念庭
被      告  陳昭銘

被      告  蔡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及被蔡念庭、陳昭銘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被告蔡玉娟部分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