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587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昭銘
被 告 蔡玉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及被蔡念庭、陳昭銘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被告蔡玉娟部分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