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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小字第 16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651號
原 告 安芯食品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明和
上列原告與
被告
慧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經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