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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小字第 16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651號

原      告  安芯食品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明和 
被      告  慧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貞 
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