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68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033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二、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一、
本件為
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本院之判斷: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並不爭執,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至於被告希望分期付款,然此部分被告可
自行與原告
協商還款事宜,尚不影響
其依約應負之清償責任。從而,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