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69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盧劉玉嬌
盧冠君
盧冠婷
盧冠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盧劉玉嬌、盧冠君、盧冠婷、盧冠安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盧志偉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盧冠良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
所載之利息及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盧劉玉嬌、盧冠君、盧冠婷、盧冠安於繼承被繼承人盧志偉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盧冠良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利息附表
違約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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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2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