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小字第173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莫玉開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97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萬9700元,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原告前經本院通知補繳,
迄今仍未補繳,且於民國113年9月3日
言詞辯論期日無故未到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原告如已無意願繼續本件訴訟,請向本院提出
撤回起訴狀,以利本件訴訟早日終結,避免本院再耗費無實益之司法資源,間接影響他人使用法院之訴訟權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