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74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王惠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一造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
本案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