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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小字第 177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774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江依宥 
被      告  林昕   


訴訟代理人  林永泰(委任狀無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新臺幣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啾好玩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啾好玩公司)訂購商品(iphone14 pro max 256G)並採分期付款買賣方式繳款,向原告申請購物分期付款,分期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00,008元,約定自民國112年8月起,計24期,每期繳款金額為4,167元,如逾期即喪失期限利益料,被告僅繳納2期,自112年10月起即未依約繳付,尚餘貸款91,174元,顯已違約,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為此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1,174元,及自112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1,800元。
二、被告因受到訴外人林瑜齊之詐騙,經林瑜齊遊說只要配合到通訊行購買手機,簽署相關文件,事後把手機、平板退回通訊行,就可以獲得3,000元現金,購買手機之款項會有人承擔,剛開始都無異狀,仲介人都有按時繳款,後來我收到原告公司催繳通知,才發現自己揹負手機、平板貸款,但我只有拿到3,000元,沒有拿到產品,我確實有簽分期貸款的同意書,還有領取切結書,但我隨後已把手機還給通訊行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前開所為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分期付款繳款明細表等件影本各乙份為證。按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民法第19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種僅特定債權人得向特定債務人請求給付之法律關係,即為債權之相對性。又按債務債權之主體,應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故凡以自己名義與人結約為債務之負擔者,即對於債權人當然負契約上當事人應有之責任,至其實際享用債權金額之為何人,原所問。本件被告不爭執分期同意書為其所親簽,且當下確實配合購買手機,依債之相對性原則,該分期付款買賣之契約關係係存在於原告與被告間,屬該特定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縱被告係受林瑜齊詐騙及為取得酬金3,000元,而配合假裝購買手機且親自簽署分期付款買賣契約,然此屬被告與林瑜齊間之內部關係,尚不得據此對抗原告,縱林瑜齊遭起訴有詐欺情事,亦屬其對於被告因此所受損害是否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問題,不影響被告應依上開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負分期付款之契約責任,是被告上開抗辯難謂有據。
四、另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除請求被告給付自111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外,並請求違約金1,800元,違約金原則上係為填補債權人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生損害,而被告不履行分期買賣價金債務既已必須支付高額遲延利息,原告復未能就尚有何其他損害舉證說明之,難認債權人之原告尚有其他損害可言,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前開違約金,應屬過高,殊非公允,本院認為原告請求之違約金應酌減為1元計算始為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之約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91,174元,及自112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其餘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八、末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定有明文,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之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