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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小字第 178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78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煒芳 
被      告  張淨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