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80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邱至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參佰貳拾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