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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小字第 18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停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829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複  代理人  吳源霖  
被      告  蓮花環保科技建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仁  
被      告  黃義傑  

被      告  杜致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蓮花環保科技建築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黃義傑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杜致緯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