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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小字第 183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835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童威齊 

被      告  劉兆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申辦專屬租車帳號,分別於民國111年4月14日、111年4月16日進線租車,各積欠停車費新臺幣(下同)80元;租金1萬0681元、油資2802元、停車費及通行費141元、安心服務費2880元、調度費3000元,合計1萬9584元未依約繳納等情業據提出汽車出租單、用車相關規範、iRent會員條款24小時自助租車租賃契約、被告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正反面翻拍照片、被告個人大頭照、繳費查詢結果、車行紀錄、費用明細表、郵局存證信函等件為憑,信為真。被告雖具狀抗辯其本人租車,帳號有被盜用疑慮等語。惟該租車帳號為被告個人專屬使用,如非被告交付他人,如何遭他人盜用之事實,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被告卻未提出或聲請調查任何證據,核其所辯,即難憑採。從而,原告依兩造租車契約,請求被告給付1萬9584元,及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3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