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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小字第 194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94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楊婷雅 
被      告  林芳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