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小字第1990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吳源霖
被 告 連忠瑋
主 文
二、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21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停車費,惟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瑞芳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先前不察,因被告未到庭,經到庭之原告聲請,而誤於民國113年9月12日由原告聲請
一造辯論而終結言詞辯論程序,然本院既
非本件之管轄法院,為充分保障被告權益,
爰裁定
再開辯論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如不服移轉管轄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