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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小字第 20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07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陳國政 

被      告  陳偉翔    (年籍、住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被告住所或居所」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姓名,亦未記載其住所或居所及足資辨別之特徵(如國民身分證號碼),另所提供肇事車輛車號,經依職權查詢車主名稱亦與被告姓名不符,且本院依據該車主基本資料所示之地址所送達之文書,經郵務機構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告住所、居所,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