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小字第207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起訴狀「被告住所或
居所」及其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姓名,亦未記載其住所或居所及足資辨別之特徵(如國民身分證號碼),另所提供肇事車輛車號,經
依職權查詢車主名稱亦與被告姓名不符,且本院依據該車主基本資料所示之地址所送達之文書,
嗣經郵務機構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告住所、居所,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