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小字第207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陳彦蓉(即陳偉翔之繼承人)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6日下午2時28分在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被告陳○丞
為陳偉翔之繼承人且於民國96年間出生,係屬限制行為能力人,送達應向法定代理人孟○靜為之,始為合法,
故認有再開
言詞辯論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