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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小字第 209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09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張簡婷 
被      告  馬恆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依原告所為舉證及本院調查所得證據可認被告為本件車禍肇
    事原因,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原告主張承保車輛維修項目需鈑金工資新臺幣(下同)6700元及烤漆工資1萬2916元,共計1萬9616元,核與受碰撞位置左後車身大致相符,並有理賠計算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統一發票、估價單、系爭車輛行照及車損照片在卷可參認為修復必要。又因無零件項目,自無折舊問題。本院依調查所得證據認原告本件請求,應屬有據。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萬961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7月27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