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小字第2111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上訴人提起
本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