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小字第2132號
原 告 開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給付股利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昶品食品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415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股東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