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小字第2155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水啦海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車號000-0000號車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所有車輛進場停車未依契約繳納停車費,
爰依
兩造停車場服務契約請求給付停車費及移置費等語。
惟查,被告登記之主營業所在屏東縣琉球鄉,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公司登記表在卷
可參,足認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首開規定職權將本件訴訟
移送至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