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156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 理人 丁鈺揚
被 告 林文堂(即車號000-0000號車輛之
所有權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一造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
本案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