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小字第215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潘盈如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二、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次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28條第1項、第21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查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址位在桃園市龜山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依前所述,被告住所地非本院轄區,該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前不察,因被告未到庭,經到庭之原告聲請,而誤於民國113年9月24日由原告
一造辯論而終結言詞辯論程序,然本院既非本件之管轄法院,為充分保障被告權益,
爰裁定
再開辯論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如不服移轉管轄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