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小字第 21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16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黃婉庭 
被      告  王澤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而被告住所地係在住○○市○○區○○街00號5樓之14,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芊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