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小字第 217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17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謝儀馨 
被      告  賴華杰(即賴文新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繼承人賴文新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壹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賴文新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附表: 



計算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利率
期前
利息
1萬3,545元
113年7月1日
至清償日止
12%
1,424元
1200元

1萬3,973元
113年7月1日
至清償日止
12.83%
本金共計27,518元
合計
27,518+1,424+1,200=30,142(其中本金27,518元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