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17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文新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壹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於繼承被
繼承人賴文新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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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518+1,424+1,200=30,142(其中本金27,518元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