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17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