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19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779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47%計算之利息,並自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