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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小字第 22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240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宸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被      告  陳娜麗 

            沈年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民事訴訟關於管轄,原則上係採「以原就被」原則,以保護被告應訴之利益。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基於清償借款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又被告等人於原告提起訴訟時之住所地為宜蘭縣宜蘭市,有被告等人個人戶籍資料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復查無相關特別審判籍之規定,難認本院有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