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小字第229號
原 告 張佩蓉
上列原告因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許婉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98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