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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小字第 233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330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郭秉豪  


被      告  林裕富  

            陳莉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3,343元,及其中新臺幣1萬3,236元自民國113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按日息萬分之4.3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