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36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楊仁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3,418元,及其中新臺幣7萬8,298元自民國113年9月4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
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 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