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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小字第 238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38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陳姿穎  
被      告  楊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856元,及其中新臺幣8,805元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