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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小字第 23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38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陳立果  
            管禮   
            胡家瑞  
            蔡明軒  
被      告  林錦榮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要領欄第ㄧ項「本件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本裁定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