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小字第 248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480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劉晊宏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被      告  楊世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所承保訴外人陳正福所有,由訴外人蘇玉茹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11年11月9日8時35分許,行經新北市新莊區利濟街口時,遭被告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因未依規定,於系爭車輛右側超車且未注意兩車安全間隔之過失撞擊而受損,經送修後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22,734元(含工資5,915元、烤漆8,955、材料費用7,864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被保險人上開修復費用,依法取得代位求償。為此,依侵權行為及保險法代位權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2,73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等事實,業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行車執照、修車估價單、現場車損照片、統一發票、理賠申請書、道路交通事故登記聯單等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調取之本件車禍資料核閱屬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現場事故照片等附卷可稽,且被告對原告主張其應就本件事故負過失責任乙節,不加爭執,雖辯稱:我擦撞部分剛好是機車側邊車殼的地方,交汽車美容就可以解決,不用烤漆,原告的報價超出市價等情。然按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本件依原告提出之修車估價單所載維修項目及車損照片,核與系爭車輛受損部位大致相符,足見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而衡諸汽車因外力自後撞擊,受損情形往往不僅外觀所顯示者,其餘受損情形,通常需經實際檢修,始能發現並確認,參以被告就其反對之主張者,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則被告辯稱上情,可採信。系爭車輛係於109年7月(推定於15日)出廠使用,有行車執照在卷可佐,至111年11月9日受損時,已使用2年3月餘,而本件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2,734元(工資5,915元、烤漆8,955元、材料費用7,864元),有估價單、統一發票在卷可憑,惟材料費係以新品換舊品,更新零件之折舊價差顯非必要,自應扣除。本院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准則」第95條第6款:「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個月者,以月計。」之規定,另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可知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之計算結果,系爭車輛之折舊年數以2年4月計,則其修理材料費扣除折舊後之餘額為2,746元(計算書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至於工資烤漆部分,被告應全額賠償,合計被告應賠償原告之修車費用共17,616元(計算式:5,915元+8,955元+2,746元=17,616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7,864×0.369=2,902
第1年折舊後價值  7,864-2,902=4,962
第2年折舊值    4,962×0.369=1,831
第2年折舊後價值  4,962-1,831=3,131
第3年折舊值    3,131×0.369×(4/12)=385
第3年折舊後價值  3,131-385=2,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