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486號
原 告 北二高實業有限公司
周冠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8,000元,及民國113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2、3月向原告購買鋁框玻璃產品,貨款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萬8,000元、4萬元,合計7萬8,000元,原告已將買賣
標的物交付被告指定地受領,經原告寄出請款單及多次催討,被告至今尚未支付款項,爰依
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67條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等語。
業據其提出新店十四份郵局存證號碼000072郵局
存證信函、銷貨單、收款對帳簡要表、依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在卷
可參(本院卷第15至21頁),
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答辯,依法視為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其請求如主文所示金額,應屬有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