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55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 00樓及00號0樓、0樓、0樓之0、0 樓、0樓
張嘉芸
被 告 申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8,879元,及自民國98年12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42元,及自民國99年2月2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