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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小字第 25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568號
原 告 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東明
被 告
張易軒
劉妤萱
原告與被告等間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9,0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