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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小字第 279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791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鴻安

被      告  盧維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柒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