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小字第2823號
原告與被告振興印鐵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報酬事件,被告提起反訴,
惟未據繳納反訴
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反訴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