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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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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小字第 28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829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訴訟代理人  曾佩璇  
被      告  許庭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六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楊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