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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小字第 288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88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柴建業  
訴訟代理人  徐慶齡  
            賴慧穎  
被      告  李鈺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9,572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