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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小字第 29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會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927號
原      告  劉俐伶  
訴訟代理人  吳建昌  
被      告  昇平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會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雖具狀追加請求被告給予賠償等語,並未敘明具體聲明及法律依據,難認有據,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