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小字第2987號
原 告 亞洲都會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陳金福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200元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具狀說明原告與被告間生意業務往來之情形為何?被告是受僱於原告?所謂被告向原告預借獎金、講師費為何?又原告本件請求被告給付96,200元之
法律依據為何?並提
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