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小字第 299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299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志瑋  
            邱偉峰  
被      告  吳品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捌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捌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楊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