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4/19-4/21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小字第 304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04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宋誠耘  
            王柏茹  
被      告  二十五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貳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