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小字第 30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06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被      告  張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二、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次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21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址位在臺北市士林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依前所述,被告住所地本院轄區,該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先前不察,因被告未到庭,經到庭之原告聲請,而誤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終結言詞辯論程序,然本院既非本件之管轄法院,為充分保障被告權益,裁定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開辯論裁定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移轉管轄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