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小字第306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二、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次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21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查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址位在臺北市士林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依前所述,被告住所地非本院轄區,該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先前不察,因被告未到庭,經到庭之原告聲請,而誤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終結言詞辯論程序,然本院既非本件之管轄法院,為充分保障被告權益,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如不服移轉管轄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