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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小字第 31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110號
原      告  賴詣昇  

被      告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訴訟代理人  李育萱  
被      告  林意晨  
            楊智崴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檢察官起訴書及不起訴書所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指之詐欺犯罪,故無同條例第54條暫免徵裁判費規定之用。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以裁定命其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24日合法送達,經其同居人收受,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亦有本院三重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