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21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鄧介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簡益清之
遺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於繼承被
繼承人簡益清之
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法 官 趙義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