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227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江建憲
被 告 盧維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8,095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5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700元,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