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23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3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