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29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李秀花
被 告 邱安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3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參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零伍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ㄧ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